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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部份條文修正案三讀通過針對強制執行法部份條文修正案,立法院於6/7日三讀通過。這次修正的重點是配合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修正強制執行法關於關於拘提、管收之要件及程序。另相關新聞報導著重於社服津貼不得強制執行之部份,新修正條文如下: 第一百二十二條 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 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修訂理由是這樣子的: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多為政府照護社會弱勢族群之措施,俾維持其基本生活。各相關法規雖多明定依法請領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但該等權利實現後,如仍予強制執行,有違政府發給之目的,宜明定債務人依法領取之該等津貼、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爰增訂第一項。現行社會保險係指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保險及其他政府強制辦理之保險。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其金額多寡不一,如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宜明定不得為強制執行,爰修正第二項。 如果參酌立法理由的意思,應該是指這些補助一旦發放,債權人也不得扣押收取,與現行實務運作,只要發放後成為可執行的標的(例如銀行存款),還是可以執行的情形不同。未來債務人應可針對此種情形提出異議。 還有一點要說明的是,行政執行法雖未作此規定但因為可以準用強制執行法的規定,未來如低收入戶或弱勢家庭因故欠繳健保費或罰鍰等,行政執行單位將不可直接從他們領取的社會補助或福利津貼中從查扣抵償(這是目前行政執行單位常做的事)。 債務人社福津貼 不得強制執行 2011-06-08 01:21 中國時報 管婺媛/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強制執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的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以及依法領取的社會保險給付,是維持生活必須者,不得強制執行,藉以維持並保障經濟與社會弱勢族群基本生存權。 為配合在年底上路的國際人權兩公約,立院昨通過《強制執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針對債務人拘提、管收建立更嚴謹的程序,並給予弱勢基本生存保障。 過去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需先預繳全額,才能聲請核發債權憑證,未來債權人只需預繳一千元執行費,等到有財產能力後,再補足執行費差額。另外,現行條文規定債務人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或是明顯有逃亡之虞者,執行法院可以直接進行拘提,未來則改由司法事務官報請執行法院拘提債務人及拘提到場後,再進行即時詢問。 此外,修正案也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的社會福利津貼或社會補助不得強制執行,且當債務人所領取的保險給付,是用於維持債務人及親屬生活必須者,也不得強制執行。 提案立委黃淑英在提案說明中指出,過去許多生活陷入困難的弱勢者,經常因銀行帳戶因債務未清償而遭強制執行,包括失業給付金、低收入戶補助、社會救助津貼等社會福利補助或社會保險給付也一併遭強制執行,使生活頓時無以為繼。她認為,相關單位在強制執行時,應審酌當事人情況,維持其基本生活,因此提案修法。 .msgcontent .wsharing ul li { text-indent: 0; } 分享 Facebook Plurk YAHO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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